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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手段督促家庭教育责任落实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熊易芳  发布时间:2026-04-15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是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针对家庭教育缺失或监护人失职行为,依法发出的责令监护人接受指导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文书。这是以司法手段推动家庭监护与家庭教育职责落地的重要抓手,不仅是对错误教育方式的禁止,更是对亲子关系的引导。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经验做法的6个指导性案例,为统一司法适用、强化制度效能提供了权威指引。在提升家庭教育法治化的进程中,深入完善家庭教育指导令实施机制,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也是运用法治力量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现实需要。

  实践中不少案例显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与监护人家庭教育履职不当相关。为提升家庭教育法治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授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由此正式确立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近年来,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和执法司法实践的发展,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成效,但制度运行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法律属性与效力边界不够清晰,当前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权利义务范围、适用程序等缺乏细化规定,与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措施、监护制度的衔接不够顺畅;二是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各地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启动情形、文书样式、期限设定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适用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三是执行监督与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对违反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后果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必要的刚性约束,同时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教育、民政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联动响应机制仍需完善,“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合力尚未充分形成。进一步深化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应坚持“抓前端、治未病”,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积极引导工作重心从“个案办理”向“系统育人”逐步转变,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治保障。

  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法律属性,强化刚性约束。家庭教育指导令是法律授权的机关制发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包含监护人必须履行的特定的家庭教育义务,具有法律效力。但倘若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此义务,家庭教育指导令能否作为执行依据,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监护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没有形成共识。明确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法律性质,关系到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程度,也关系到签发机关行使跟踪考察和监督评价职责以及对相应处罚权限的设置。可结合实践需求,推动相关立法完善或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文书规范,明确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法律效力,以及违反指导令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同时,积极探索分级分类惩戒与激励机制,对没有正当理由却坚决拒绝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或者在接受指导之后仍不改正的、拒绝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监护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若情节严重,可依法撤销或变更其监护人资格。

  规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标准和程序,准确把握司法介入边界。若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司法机关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标准不一、宽严失衡的情况,也不利于准确认定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权益受损之间的关联。司法机关在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时,应精准把握司法介入的合理尺度,兼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家庭自治的平衡,既要通过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也要充分尊重家庭的主体地位,避免过度干预家庭内部事务。在制发和实施指导令过程中,应将家庭关系修复作为重要考量因素,防范因司法不当介入加剧家庭矛盾、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同时,顺应家庭结构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在法律框架内探索贴合家庭实际、更具针对性的干预方式,让家庭教育指导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令履行的监督,压实协同责任。如何监督和评价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实践中的一大难点。鉴于家庭教育的私密性和特殊性,以及家庭教育本身的复杂性,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互动过程、教育效果难以进行简单量化评估,即便指导令中明确了可量化的要求,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探望次数等,签发机关也难以全面、准确判断其实际效果。可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评估机制:在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前,全面调查评估家庭情况,找准问题症结;在指导过程中,通过回访、测试、查阅成长档案等方式动态评估监护人学习和行为改进情况;在指导期满后,综合评估家庭教育环境改善、亲子关系修复等情况。此外,积极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将指导令的具体执行、跟踪随访及效果评估等工作,委托给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提升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借助数字化手段助力监督效能提升,逐步搭建全国或区域性家庭教育指导信息平台,推动监督过程可视化、可量化、可追溯。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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